返回列表 发帖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摊消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假定:A公司2010年1月1日取得一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5000万元,2010年10月20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转化日公允价值6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6100万元,请计算公司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负债。

赞同楼上观点

TOP

基本赞同9楼,不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是1200*25%
会计准则讲解中的原话是:“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所以针对lz问题,分录应该是
借:资本公积    1100*25%
借:所得税费用  5000/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5%

另外回复6楼:
首先,计提所得税费用和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同,一个是损益,一个是负债
其次,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处置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从资本公积转入处置损益,进而影响了应纳所得税额,所以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在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而非损益,所以对方科目应当是资本公积

TOP

正解,不需要分阶段那么麻烦的考虑,全盘考虑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行

TOP

公允价值变动部分*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就好了。用公允价值计价就不用摊销了,历史计价法才需要每年摊销,每年做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行了。

相关准则如下: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TOP

没啥实质性区别呀,只要根据摊销规定弄清楚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就是。

TOP

感谢版主赐教!
抱歉!现对原题作补充:A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5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符合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TOP

=1100万*25%=275万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