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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请教大家,目前发行人的第一、第二大股东被界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关联关系,因一致行动等因素判定),鉴于第二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现拟进行资产重组,由发行人收购该公司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请问是否有路径可以将该次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因为被重组企业的体量较大,若被界定为非同一控制,可能将需要运行较长周期。
PS:之前项目中,存在四兄弟共同控制发行人,发行人报告期内重组其中三兄弟控股的企业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组被会里予以认可的项目经验,但因为是兄弟,且股东重合较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欢迎大家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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