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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A有划拨地50万亩用于营林业务,A想将50万亩林地及其附着其上的林地评估作价出资到上市公司,森林法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林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但是现在没有具体操作的细则,请教各位下列问题:
1、怎样以最优的路径将50万亩划拨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一起出资投入到上市公司(做好有较为具体的方案),目前看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评估出资没有障碍,如果由上市公司通过承包或者租赁大股东国有林场A的土地将会产生较大额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果仅以囿于法规、政策的限制或者行业特征能否获得证监会认可。海南橡胶可以参考,但是感觉海南橡胶的模式不一定能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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