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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主体A为中外合资企业,现中方控股股东B拟将所持A之股权按B之股权结构平移至中方四位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手中。A目前净资产约为6亿,B除所持A之股权(占比55%)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目前有2个方案
一、转让方式,即B将A的55%股权转让给中方四位实际控制人(自然人),然后B注销。问题是如果按公允价值转让,B需要承担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如按B对A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让,中方四位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又会面临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清算方式,即B解散,剩余财产中A之55%股权作为清算资产分予中方四位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但由于清算视同利润分配,同样面临个人所得税问题。
如上,各位是否有其他建议?主要就是避税角度。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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