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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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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
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
况。
最后一条怎么理解呢, 应该是担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吧, 这个问题中也存在这种问题,对外担保虽然不是质押,也没有争议,但是有可能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如果B公司经营不善,C承担保证责任,C的人个财产(包括持有B公司的股份)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发生变化,应该是要披露的吧,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请各位大侠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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