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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问题

各位前辈,小弟初来乍到,想请教一个小问题,我们有家客户打算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准备冲上市,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找了一个第三人代持其所有股份(70%股份),且该股份在2010年11月是由另一个第四人(另一个代持人)将股份(所有70%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
现在的问题是:
1)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该第三人签订了代持协议,以后不再改变,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是否可以从第一次变更代持人开始算(2010年11月)?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该第四人也补签一个代持协议,那是否可以认为有限公司从设立开始实际控制人就没有发生过变化,是否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日开始算起,不影响上市时的存续期要求?

问题表述也许稍微有些复杂,不知道是不是有过先例,望各位前辈给予指导,感谢了!

如果和代持人是直属亲戚关系,可以解释;如果不是,解释为代持,zjh难以接受,因为可以通过“代持”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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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认可此种代持行为,特别是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建议从实际控制人真正受让股权时作为时点计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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