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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新公司法出台后,可以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吗?
最近看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发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设立于2006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1063号),同意中交集团独家发起设立本公司。”,与公司法79条违背,很是疑惑,请高人解答。

中字头的都是特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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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种大型中字头的,扯这些法规没有意义了。
相信GWY在批准的时候,也知道存在这样的瑕疵,但事实就是这么干了,所谓特事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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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就是对民不对官,如果是民企,哪怕你再小的瑕疵,任何政府部门都会狗仗人势,上纲上线,对政府,法律就是形同虚设。

有法不依,比没有法更恶,直接造成了对法治的破坏!

中国的法治进程,真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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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在中字头里,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对此ZJH无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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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该招股说明书中写得清清楚楚,“中交集团”即指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交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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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其股东只有中交集团一个呀,并没有其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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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批复并不是你理解的那样,所谓的独家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为中交集团内部的公司,即有可能是子孙公司和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独家是指不引进外部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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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条没有规定例外条款,不知楼上说的国务院批准除外是在哪个法规里看到的,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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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这一款有例外,经国务院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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