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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否由控股股东担任?

现有法规仅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但是未规定哪些人可以担任内审负责人,不知哪位有见到相关法规对该事项有规定?

实务操作中遇到控股股东兼任内审负责人,是否合适?

现在有内部审计师的相关考试,但是国内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内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未强制要求通过内审考试或者具备其他资质,仅是公司自行约定。请各位指教!

同意楼上的看法,只要内审和财务人员相互独立即可,而不在乎内审人员是不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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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只要公司执行层与内审这个监督机构能相互独立就好;比如控股股东就是出资而没有在执行层担任职务,那内审机构的负责人由控股股东担任不正好更好监督执行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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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可行,理论上控股股东就可以担任财务总监。只要控股股东本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未担任财务相关职务,控股股东本人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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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总监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指派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属于正常情况,只要该财务总监不在集团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同受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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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但是,还有点疑问:
首发办法里关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该规定主要限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利益输送,并未限制控股股东直接担任财务总监,实务中有遇到控股股东任财务总监的情形吗?好像现有法规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并未要求其不得是控股股东。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总监都是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指派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以便控股股东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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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里关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出发点是在于财务作为发行人核心部门,应当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以防范利益输送,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从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角度来看,内部审计部门应置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之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也是为了维护外部股东的利益。从上述角度来看,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不应次于财务部门,所以内审部门负责人不应由在控股股东(企业)处任职的人员或者控股股东(自然人)本人来担任。关于内部审计师职业资格,审计署引进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但国内确实没有法规要求从事内审的人员必须有该资格。根据财政部中注协现行法规,内部审计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由注册会计师签字。至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既然法规无明确要求,公司自行确定即可,有资格更好,没有资格也不影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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