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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税务问题

求教各位大神一个税务问题:
A有限合伙以2500万元的价格投资了某拟上市公司,B有限合伙以2500万元受让A合伙企业50%的出资额,公司上市后,则B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应该怎么交税?(注:有限合伙所有出资人均为自然人)

我看了几遍算是看明白了。

B购买A50%的股权,这和拟上市公司无关。B也仅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

这样B公司的交税为A合伙企业出售上市公司股权后取得的收益,据此分红收到的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B购买A50%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由退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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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A和B的合伙人都只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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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弱问一句,要交啥税,没看见有啥所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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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解释一下,即B有限合伙成为A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仅是A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不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B仅受让A出资人的出资额,不受让A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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