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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几个问题,请赐教!

某科技责任公司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参股公司,高校国资公司持股比例约为10%,控股股东为民营资本。该公司拟准备增资扩股并计划进行股份制改制,现有几个问题向各位请教:

1、该公司按股权比例现金增资3000万,如高校国资公司放弃增资则股权将被稀释,那么科技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要报教育部核准呢?

2、同时,该公司增资后拟对外投资2000万元,那么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否也要报请教育部?

3、该公司历史上为高校控股,存在将股权奖励给高校技术人员、引进战略投资者(民营资本)后股权被稀释等一系列国有股权变动的行为,均未办理国资批复手续。这些历史问题对改制上市的影响很大,有无其他规避办法?

我看了“川大智胜”的有关材料,发现川大智胜历史沿革中四川大学股份被稀释也同样未办理批复手续,教育部也未进行确认。

2楼说的很好 和我想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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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觉得如果是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这件事唯一真正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如下规定比较清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综上所述,我觉得高校在投票前应当提前向教育部汇报,并取得教育部的投票意见,然后按照教育部意见在股东会上投票。教育部如果反对股权稀释,只能指示高校投反对票,而不能否定整个股东大会决议。这是因为不能仅仅因为高校在里面有10%股权就将企业完全作为国有企业来对待,同样的,企业重大对外投资也应当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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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263 楼主可以交流沟通,我们既是教育部门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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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股权变动都需要评估,且需要上级国资部门(教育部)核准公司评估结果
2,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教育部无直接关系
3,历史瑕疵,需要教育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文件;同时,现时股东应承诺,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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