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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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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整体变更的从有限公司设立时起算”,本身为了企业满足“持续经营三年的股份公司”的基本上市条件做做出的一种特殊性政策约定。但变更的同时增资就是附条件的变更,不符合整体变更的含义,本人理解应该属于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时,如果有限公司不是国有控股,则其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连续计算。
名义上的整体变更也有整体变更时同时存在新股东债转股和现金增资的情形,如“佰利联”,有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但IPO时间距离整体改制超过3年
现在就连新三板都要求整体变更同时不能增资,否则不能连续计算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限,因此稳妥一点就是前面楼上大家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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