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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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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过会的借壳案例(上峰水泥),发行人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的是否涉及环保核查事宜”出具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7月16日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以下简称为“《并购重组审核问答规定》”)的答复中明确,对上市公司的发改、环保部门审批问题,仅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进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已经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等程序,并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问答规定》的精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履行环保核查程序,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标的资产为属于水泥生产行业)。(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涉及融资的则无需取得环保核查意见,但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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