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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关联董事问题

一个拟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按《上市规则》这一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的定义有一条为: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据此规定,该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都是关联董事,貌似都应回避,那该担保也就不可能通过。
但现实的情况是,经常能见到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那说明我的理解有错,但错在哪里呢?
希望得到大虾的指导,小弟不胜感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问答中
26、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
答:上市公司与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通常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关系,二者之间发生交易,不需要按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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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谢谢各位大虾了,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将子公司视为关联方外,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都不将子公司视为关联方,所以这个是按非关联方一般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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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公司尚未上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即可,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足够的权限,可以不按上市规则上股东大会。
2.关联董事的定义你没有理解清楚。简单的说,你以子公司为对象,它的5%以上股东、或它的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同时担任母公司董事的,就要回避表决。
3.即便所有的内部董事都是关联董事,也还有独立董事可以表决,不存在没人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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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不是实务中的问题,而是楼主学习时内心的纠结吧!

1、拟上市公司在IPO前并非要照搬《上市规则》;
2、不必交叉适用《上市规则》、《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如果实务中真有此案例,即使董事会未回避表决通过,亦不构成未来IPO的实质障碍;
4、实在担心有问题的话,在董事会表决后,股东大会再表决通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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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再仔细看了看,《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中是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也就是说从《上市规则》角度出发,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不属于关联交易,自然不存在我上面所说的那些问题。
所以有两种情况:
1.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不是关联方,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按一般对外担保处理;
2. 按《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子公司是关联方,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未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作相应规定。所以也应按一般对外担保处理。

这样的理解是否对呢?
望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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