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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征求意见稿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为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征求意见稿规定: 关于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设备加速折旧等制度。利用基金等方式,为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建立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促进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国务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引导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设施和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政府定价应当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不得歧视。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关于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协调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确定资助项目,应当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项目评审应当发挥专家作用。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资助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说明资助情况。要求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者验收;抽查或者验收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或者验收结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享有;项目承担者2年内未运用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遵守规划,并接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合评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 关于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行统筹协调。 关于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聘任科学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审批科学研究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等事项的依据。对参与管理和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构、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监督依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技奖励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制度、措施,并对从事有社会危害性的科技活动、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义务等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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