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介绍 个体户朱某搞运输,托朋友帮忙,在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购买汽车。因是熟人出面联系,该支行在和朱签订借款合同时既没有要求保证人担保,也未办理抵押手续。 1989年2月,朱某的贷款到期。但朱想把搞运输所赚的钱用于增加周转资金,故赖债不还。该支行多次派人与朱交涉,其仍拒不还贷。无奈之下,该支行决定扣押朱的汽车。 1989年5月一天,正在搞基建的该支行,派人与朱联系,请朱协助用车拉黄沙到基建工地,朱欣然应允。次日,驾车将黄沙拉进该支行院内时,该支行工作人员把大门锁上,将朱的汽车扣押,明确告诉朱;还款开车。朱仍不还款。 1989年12月,朱以该支行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支行归还汽车并赔偿损失。该支行接到应诉通知后也向法院对朱提起反诉,要求朱归还拖欠的该支行贷款本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该支行立即归还朱汽车,并按每天150元的平均损失赔偿朱31950元,另赔汽车由于停用、无人保管而锈蚀毁坏的损失7000元,合计赔偿损失额38950元。同时判决朱立即归还所借银行贷款本息,该款应直接从该支行的损失赔偿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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