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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1-15 17: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呀。我问过其他的经验丰富的投行人员,他们说在10年前有这样的案例,但是目前是不行的。但是呢,深交所出的《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2007-08-03)》中有这一条:“2、 配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以实物资产认购配股的,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以我也比较迷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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