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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的,在该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的要求。
其中,提到,“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该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问题是,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充分证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哪些方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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