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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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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上述材料一式五份。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A1表)报证监会备案。
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说明书。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内须经审批的部门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如涉及国有股权)、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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