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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2-4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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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深交所创业板的规范运作指引等
除了基本的募集资金管理以外,还有以下要求
超募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或20%的:
n 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制定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n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n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n 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需经董事会2/3以上全体董事的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最近12个月内无高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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