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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与重组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重整主要是变更主营业务的重整,即将上市公司清理成净壳后重新注入新的主营业务资产。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重整计划在什么时间应该被认定为执行完毕,是公司清理成净壳时,还是新的主营业务资产注入后?希望各位高手从实务操作及理论理解的角度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看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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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书以后就算重整完毕,之后的重组就不行了。裁定之前进行的重组,裁定后没执行完的仍然参照破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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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关系到重组收益的确认,从稳健的原则出发,一般要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能确认重组收益,如果把资产重组程序放在重组计划执行过程中,那么就会严重影响重组收益确认的时间,对于有保牌任务的公司来讲,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如果把资产重组程序放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外,那么就会存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了而公司还处在无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尴尬境地,比较极端的例子是资产重组没有成功而重整计划却执行完毕了,这个问题又怎么看。希望有实务操作的朋友进入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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