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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企业A 及其 全资子公司B 被国资委划入 集团C。 该集团C 持有上市公司G 4.8%的股份(C集团 同时是上市公司G的五大客户之一)。 B公司 持有某上市公司10.8%的股份,划拨后 这10.8%的权属在上市公司G的股东名册上未发生变化。
集团C 控股(约68%) 的上市公司S 的全资子公司T 持有北京一顾问公司X 25%的股份,顾问公司X持有香港投资公司K 51%的股份,香港公司K将在百慕大收购 空壳公司V, 空壳公司V的注册地在百慕大、其唯一资产即 上市公司G 3.4%股权。
请教:
1、 香港投资公司K 是否被认定为央企集团C及其子公司B的一致行动人? (此次收购的资金由 企业A的某非洲子公司F 以贷款方式向 投资公司X提供,这是否会影响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集团C 有意向在收购完成2-3年后,从 空壳公司V 的手中收购其所有的 上市公司G 3.4%的股权,这种“意向”是否会影响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北京顾问公司X 在过去三年中,80%以上的收入和收益来源于为 上市公司S 提供的服务,这种关联关系会否影响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2、如果应该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此次3.4%股权的收入是否需要举牌?
3、如果不需举牌,可否以同样的方式通过 公司T 在海外参股的K1、K2、K3公司,陆续在百慕大收购类似的空壳公司V1、V2、V3 (分别持有上市公司G 3.1%, 3.7% 和 2.2% 的股权) 而不用举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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