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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背景是这样的。
公司A为拟上市主体,公司B为与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是A的竞争对手。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股东已经协商好,A最终将控股B公司。根据业内人士一般的了解,非上市、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资产重组量如果超过30%的话,上市主体最好运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再申报上市材料。后来各方设计出一种方式:A申报材料前收购B的资产量仅达到20%,这样的重组不影响上市的时间进程;同时A申报材料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中的一个项目就是购买B的资产或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但此时资产重组的量会比较大。
我向各位请教的是:
证监会对于以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来购买资产的“量”是否所限制,比如说资产量不能达到重组后的30%等?如果没有量的限制,那么不管是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重组,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对重组后运行一段时间的要求。但我没有查到相关明确的规定。望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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