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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变更预案的问题

现在重大资产重组喜欢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那么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预案和正式方案在收购股权比例上微调,算不上变更重组方案,是否会涉及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的问题。


有没有相关案例。谢谢

既然是微调,那就没啥关系。预案与正式方案中对于资产价格方面的调整,只要不超过20%,应该都不是什么问题。要不然,还有分预案和正式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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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谢谢楼上,预估值的确差距不能超过20%。

但是,如果是收购的股权比例发生微笑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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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只要理由合理(如实际经核准的资产评估值有变化),就应不算重大变化。说到这,正好跟着问个问题,首发或增发一般会在董事会决议里会约定不超过多少股,这个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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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四楼的问题,希望各位同行不吝赐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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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董事会不能随意募集资金,要经过论证有计划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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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可见,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且该等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方才需要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调整后的重组预案,并重新确定发行价格。

找到一个已过会案例,2009年长江电力重组,当初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整,撤出一家公司的股权,也没构成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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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可见,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且该等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方才需要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调整后的重组预案,并重新确定发行价格。

找到一个已过会案例,2009年长江电力重组,当初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整,撤出一家公司的股权,也没构成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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