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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自然人甲一方面直接持有拟发行人A公司10%的股份,另一方面通过非公开渠道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离岸公司(股份以代持人名义持有),然后这家境外企业转而持有A公司90%的股份,A公司其他方面都满足上市要求,请问:
1、如果不作调整,就这样申报会有障碍吗?
2、如果将其转为内资企业,有没有不涉及现金流动的方案?
3、如果将境外离岸公司所持A的股权转让给甲,甲目前个人又没有那么多资金,即便可以融得这些资金,但这些资金出去后怎样才能回得来呢?
敬请各位高手赐教,先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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