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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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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双重征税是避免不了的。
如果设立合伙企业的话,虽然现在合伙企业是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了,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没有这样的实例。保荐人培训时在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上提到过一般的合伙企业算1个股东,但是如果利用合伙企业来规避200人问题,则要按照人头计算。所以我的理解是,用合伙企业作高管持股企业也是可以的,但是合伙企业对投资人征税是超额累计税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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