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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上市公司IPO,国有股东应按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0%将股份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特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地方国有股东转由社保持有,则由社保属于全国所有,于地方利益存在冲突,是否有办法处理?
2、如果首次公开发行比例小,如仅为5%,则转持部分比较少,那么在以后国有股东减持时,是否需要则转按减持比例转社保;如在以后减持不需要转社保,则可以采取在首次公开发行比例小些的办法?
3、上市后增发或配股,是否需要按比例转社保?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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