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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三名保荐代表人 二人遭撤销资格
证监会10月19日宣布,三名保荐人因对执业经历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任职情况,分别被证监会处以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惩罚。这是自2004年有保荐制度以来,证监会首次处罚保荐代表人。三人分别为东方证券的林霖、平安证券的王志妮、国盛证券的张庆升。 根据规定,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王志妮和林霖都对其个人经历作了虚假陈述,以满足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实际上,王志妮和林霖开始在保荐机构工作,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撤销王志妮和林霖保荐代表人资格。 张庆升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变更保荐代表人资格时,没有说明其同时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经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他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并且上述任职行为对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有直接影响。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王志妮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7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有三年投资银行经历。但是经证监会核实,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读研究生,2006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方开始到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林霖于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12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行业务,有三年投行业务经历。但是经证监会核实,2006年8月林霖开始在保荐机构工作,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张庆升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变更保荐代表人资格时,没有说明其同时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经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张庆升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上述任职行为对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有直接影响。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张庆升在银河证券、国海证券、国盛证券都做过,还在招银国际做过。”一证监会官员表示。 “他们之前的考试是否继续有效,我们还在研究。”证监会官员表示,“此外,即使有效,他们在三年内也不能再注册保荐人了,因为我们对保荐人要求必须是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为何没有查处平安证券、东方证券等应负责任的相关保荐机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经会同机构部、法律部对上述保荐机构进行调查,认为他们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义务。上述官员没有进一步解释充足的理由是什么,但表示证监会核查过程很复杂。 保荐机构对于保荐代表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保荐代表人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与保荐机构的管理工作息息相关。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上述几家保荐机构已经履行了对保荐代表人注册和变更文件的核查工作,但也反映出上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和漏洞。他要求保荐机构今后应切实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认真履行核查和管理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保荐机构应切实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认真履行核查和管理责任。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荐代表人弄虚作假、违规任职的保荐机构,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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