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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在其起草说明中,还特意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因此,《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但是,上述2006年99号文件三、(三)中“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很明显可以看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和2006年文件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是不同的,征求意见稿是将“向特定对象发行,且超过200人,认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而2006年文件中,只要是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都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为何本次征求意见稿不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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