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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募集资金开始置换的时点

有个项目客户为募投项目预先购置了块土地,且厂房已经兴建了,计划12年6月底申报。募投项目还没报发改委备案或者审批,计划在该土地、厂房作为募投项目。请教该购置土地以及厂房支出是否可以置换?个人理解是募投项目报批或者备案,且经股东大会批准募投项目之后发生的项目支出可以置换。

召开IPO的股东大会之后才可以置换;

除非之前的支出已在招股书中明确要求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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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之前的支出已在招股书中明确要求置换” 是大家都说的规则,但一直困惑这句话的边界。

情形1:已竣工项目
2011年12月竣工的项目,在2012年2月审议IPO事项的股东大会上,能够将该项目的支出明确作为募集资金置换吗?
或者,2012年2月股东大会时还未完工,决议将其作为IPO募投项目,并将“之前的支出……明确要求置换” ,项目在股东大会后第三天完成最后一笔投资,第二周实现竣工投产...

一般认为竣工,或者即将竣工项目不宜作为IPO募投项目(虽然实务中变相突破的案例也很多),更别提前期资金置换了。那么投出比例应当是多少呢?

情形2:投出比例较高
股东大会确定的募投项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已经完成投资95%,还剩5%(不影响该项目实际投产运营的部分)一直拖到发行完成后再完成,可以将已完成的95%作为“之前的支出”“在招股书中明确要求置换”吗?
如果说95%比例太高,90%呢?80%?70%?边界在哪里?

情形3:投出比例“很低”
股东大会确定的募投项目A,确定的拟投资金额和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亿元,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已经完成投资1亿元,并将该1亿元作为“之前的支出”“明确要求置换”。
这应当没有问题。但5亿元投资金额是虚的,其实1.1亿元就够了。发行人上市并完成前期1亿元投资的置换后,第二天使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投资,第二周即完成项目,一样可以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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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时候要求置换的金额必须得明确;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之后才可以;

如果得到了证监会的允许,且投资人看到了该招股书,那么置换不存在问题,不管金额大小;


如果证监会不允许,那么肯定会要求你修改招股说明书的嘛。



不知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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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哪,标准答案。

正常情况下,股东大会肯定能通过决议,金额也可以明确,招股书也可以充分披露,只是甲方都是想知道更确切的会里态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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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的根据是哪里规定的,如果股东会通过了募投方案,之后进行了投入,但是后来过了6个月以上的时间才申报,是不是就不可以置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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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时间点不谈,还有一个问题是购买土地的资金能否作为募投资金进行置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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