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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监管:难题解决尚需时日

刚结束的西方七国集团(G7)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把对冲基金风险放在一个新的历史高位重新审视。“考虑到对冲基金资金量增长强劲和交易工具的不断增多,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在本月10日会议公报中表示,“因此我们同意继续对其保持更进一步的关注。”
  
“本届G7会议的最大看点就是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在会议公报中对于对冲基金以及潜在风险的描述,”瑞士信贷亚洲区首席经济学家陶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冲基金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财经领袖的一个心病。”
  
陶冬对记者表示,目前对冲基金里面存在大量的场外交易(overcountertrade),它们完全绕过了市场机制,脱离了监管的控制范围。并且,很多交易越来越复杂,其结构型产品把很多的投资工具联系在一起,造成不仅没有透明度,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骨牌效应。“七国财长、央行行长在公报中把这个问题作为很大的一件事情提出来,我相信这本身是一个划时代的事情,说明对冲基金风险已经到了不能不正视的地步。”陶冬说。
  
据悉,目前对冲基金的规模已经扩张到1.4万亿美元。随着对冲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所带来的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增长的威胁力和破坏力也在不断增大。“对冲基金所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投资于对冲基金的人,而且对所有参与任何一个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中间可能隐含着骨牌效应,”陶冬对记者表示。具体而言,对冲基金风险含有双层含义,其一是对冲基金本身的风险;第二个风险在于对冲基金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一方面是对冲基金亏损引发金融振荡;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冲基金可能本身赚钱了,但是它赚钱的背后会促发一些金融市场存在“裂缝”国家的金融振荡。“毕竟,苍蝇不盯没缝的蛋”,陶冬说。
  
“在这次G7会议上,我们看到各国政府对于对冲基金风险有了一个成熟的态度。”有关市场人士表示,“考虑到对冲基金现在的规模以及增长势头,各国管理者们认识到,在应对对冲基金风险的问题上,他们不得不合作。”
  
然而,由于对冲基金所具有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特性又使得各国对其的监管难上加难。“对冲基金监管弱是其本身灵活性所要求的,各国对其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市场转入方面的严格要求。”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郭雳博士对本报记者介绍说,对冲基金通常是通过私募展开的,各国对私募的对象要求都比较特别,要求是一些有资格的人,通常体现在财产、收入、投资经验、能够抵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对冲基金主体的特别就决定了监管机构在对其监管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股票这样的证券,美国证券法要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另外一个方面是有助于投资者方便地进行融资,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两个方面看起来是有些矛盾的,但实际上美国证券法也是在这两个方面达到一种平衡,对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法律更多强调的是保护。”郭雳对记者表示,“但是由于对冲基金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传统上法律对这一块规定比较少,监管比较弱,透明度较低。”
  
但是由于政府监管少,对冲基金透明度低,所以与公募基金相比,政府对其的控制能力也很弱,控制能力弱对政府来说是个威胁:因为它不向外披露信息且流动性很强,政府无法琢磨它下一步会采取何种措施,一旦出事的话,没有人能控制它。因而现在有不少学者都在呼吁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要求对冲基金作出更多的信息披露。
  
可是,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增加透明度是否又能真正有助于化解风险呢?不少学者对此表示忧虑。“在法治社会,许多信息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说监管就能监管的,这需要经过立法等一系列程序。”陶冬对记者说,“政府能监管到的是对冲基金的财务。”此外,陶冬还认为,由于对冲基金的灵活性和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也容易导致监管落空。具体而言,对冲基金最大的风险在于它是一个结构产品,但这个结构产品却无法监管。而且对冲基金能够赚钱的最大关键在于它能够不断创新,但法律制定者们所做的工作可能只能是对现存的交易作出规定。随着衍生产品不断改变“形状”以及交易形式等,法律将难以追上其变化的“脚步”,“这对于监管来说是一个极其严峻的挑战”,陶冬说。
  
在本次G7会议上,七国集团在肯定对冲基金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的同时,也同意目前对于对冲基金潜在风险的评估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七国集团希望有关各国关注对冲基金的风险,以避免金融危机,但同时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对冲基金采取政府管制措施。
  
或许,在目前没有更好的监管措施来应对对冲基金风险的情况下,鼓励和促使对冲基金增强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如何更好地监管对冲基金以及有效地规避其风险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也将是日后各国讨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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