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军工企业股改路线图基本明晰

昨日,国防科工委网站举办“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在线访谈,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在访谈时表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任务非常紧迫和艰巨,将会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吴风来同时表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目录、中介机构涉密资格管理规定和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审查制度等文件将会陆续出台,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
孙勤指出,目前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中,已进行整体改制并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23%,其中一部分还是政策性债转股企业,这远远低于全国国有企业改制率60%的水平,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任务显得更加紧迫和艰巨。
孙勤表示,近期出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就是要进一步加快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和规范改制上市,既促进军工企业走出去,又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参与进来,达到增加军工企业活力的目标。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进一步提高军工企业的开放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对于如何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吴风来表示,首先,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普通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第二,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第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四,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吴风来表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采用分别审查的方式,股份制改造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股份制改造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委批准的,上市仍需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目前对于改制上市项目的审批方式有两种,即审批制和备案制。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可以同步申请。”他说。
吴风来指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审批重点主要是能力、股权、保密、质量等方面,其中对军工企业改制类型、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国防军工资产保全方案等进行重点审查。
另外,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国家需要的前提下,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和投资;承担的军品任务符合有关规定的,继续享受国家有关财税、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
吴凤来说,军工企业上市问题,由国防科工委和国资委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按照规定,应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的企业不允许上市,其他应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经审批后可以上市。另外,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除改制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外,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都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
“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购买军工上市公司股票,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收购或重组军工企业等途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他说。
吴风来表示,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时,《实施办法》也从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类型及审批上提出了要求。
对于近期军工板块的强劲表现,吴风来说,从长远看,投资者还是应该关注企业的基本面,主要看其盈利能力和企业的规范管理程度,真正回归到价值投资。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