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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监管层正在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将结合证券公司监管分类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新办法还对券商的自营业务规模指标进行调整,并针对净资本等指标波动性增大等问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权威人士指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促使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管理办法出现一些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原办法部分条款的项目内容和文字表述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新办法将做相应调整。例如,新准则改变了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列报与披露方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净资本计算公式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再如,原办法中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的“风险准备”一词容易和会计上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相混淆,有必要引入“风险资本准备”一词来替代“风险准备”,明确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要求。 原办法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对“一种证券”的界定范围、承销业务风险准备的计算时点、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等方面的理解存在差异,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外,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加上股市行情好转,证券公司平均净资本大幅上升,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 据了解,考虑到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大,为进一步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拟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权证等金融衍生品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据悉,目前的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 同时,为了督促证券公司提前防范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新办法拟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即假设市场突然出现大幅度的持续下跌情况,要求公司在现有风险扣减比例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补充扣减净资本,并确保补充扣减后的净资本仍然达标。据悉,有关补充风险调整的具体比例由监管层不定期公布。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监管层拟根据证券公司分类情况来确定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提高分类类别较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促使公司将总体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调整的总体思路是,AAA级别公司仍然执行原办法中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其他公司根据类别情况则按一定幅度(经纪和资产管理业务按1%的幅度,承销和融资融券业务按5%的幅度)逐级提高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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