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2254
- 帖子
- 269
- 主题
- 65
- 注册时间
- 2011-7-2
- 最后登录
- 2014-6-29
|
6#
发表于 2013-2-4 08:01
| 只看该作者
红筹架构应该指的是境内自然人或实体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所搭建的海外架构。总体而言包括以股权及合同权益(即VIE)作为连接境内权益之纽带两种方式。其中股权方式即包含楼主所涉及的假外资情形,主要为了获得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个人认为,所谓红筹架构与假外资,实际上关注的是不同的层面,假外资之所以谓之“假”,主要在于其背后的投资关系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而系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或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监管不严的时期,以境内身份人士作为最终实际控制人,在事实上完成了形式上外资企业的结构搭建。其本身与红筹架构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许多采用红筹架构在境外实现上市的民企采用了(或曾经采用了)假外资结构。
而所谓返程投资,主要系从国家外汇管制的角度对投资行为造成的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主要依据的有效法规为75号文以及19号文。它系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在我看来,因返程投资的前提在于境外股权融资,故如若假外资公司只是为了经营以及获享曾经的税收优惠而并未设立以股权融资为目的的海外架构,则假外资不会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