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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侠解释红筹架构与假外资的主要区别

如题,感觉红筹架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而假外资主要是为了返程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除了目的不同外,还有什么比较明确的方法可以认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么?另外。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的返程投资与假外资返程投资的区别又在哪呢?感觉总似乎交织在一起,望各位大侠不吝赐教!在此谢过!

红筹的目的是海外上市,而且通常是限制类行业,所以经常是vie结构。

假外资的目的是避税,但绝对不是外资限制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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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但是除了这种目的性的判断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以方式加以区分呢?红筹一般会搭建好几层结构,而假外资似乎只要在外成立一个壳公司,然后以其对境内企业增资即可,目前就我所知,在拆除一些红筹架构时,为了回避75号文登记问题,也有律师将境外公司论证成非特目,论证的主要思路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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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SPV就可以绕开汇发75号文
但是汇发2011 19号文对此作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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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外汇补登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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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应该指的是境内自然人或实体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所搭建的海外架构。总体而言包括以股权及合同权益(即VIE)作为连接境内权益之纽带两种方式。其中股权方式即包含楼主所涉及的假外资情形,主要为了获得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个人认为,所谓红筹架构与假外资,实际上关注的是不同的层面,假外资之所以谓之“假”,主要在于其背后的投资关系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而系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或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监管不严的时期,以境内身份人士作为最终实际控制人,在事实上完成了形式上外资企业的结构搭建。其本身与红筹架构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许多采用红筹架构在境外实现上市的民企采用了(或曾经采用了)假外资结构。
而所谓返程投资,主要系从国家外汇管制的角度对投资行为造成的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主要依据的有效法规为75号文以及19号文。它系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在我看来,因返程投资的前提在于境外股权融资,故如若假外资公司只是为了经营以及获享曾经的税收优惠而并未设立以股权融资为目的的海外架构,则假外资不会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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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解释让我颇多受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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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您说的“返程投资的前提在于境外股权融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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