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8052
- 帖子
- 235
- 主题
- 166
- 注册时间
- 2011-5-25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权威人士对本报表示,目前基金投资估值期货的相关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并不像某些传闻所指"已向基金公司征求意见"。目前的思路是,在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基金公司内控部门,基金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和托管行四道关口全部"守土有责"的情况下,可以不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比例进行明确限制。 权威人士说,基金是否能够投资股指期货产品,主要应根据基金持有人的意思来决定,监管部门主要进行产品的审批,如一只基金产品修改投资范围并得到批准,持有人也在购买时知晓、认可基金投资的范围并购买,则在四道关口都把握好风险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基金进行这类投资。 就如何控制四道关口的把关质量,有关人士提出,对于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可以采取培训、考试等方式,使其充分了解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而目前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认识还是比较深刻的;对于托管行,仍可能在相关规则中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要通过上述四道关口的把关并非易事,特别是在托管行这一环节中,恐怕还会因连带责任的存在,出现基金投资定向增发过程中屡遭托管行否决的现象。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基金公司认为托管行害怕连带责任风险,对其投资行为不够"支持",而投资的产品收益情况确实乐观,完全可以与托管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托管行已充分提示风险,不必负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明确风险,如果基金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足够强,甘愿负担必要的风险,也没有必要拦着他们,禁止操作。但是,一定要在做出投资行为前,明确谁来负担相应的风险,这才是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基金作为市场的稳定因素,总体看来不应成为做空市场的力量,相对而言,一些保本基金通过购买股指期货锁定风险,恐怕更加合理。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基金都有必要投资股指期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