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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到各大基金公司内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基金公司应当对投资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包括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投资管理人是指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指导意见》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指导意见》强调,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至于具体监管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完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投资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此外,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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