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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雷并购徐工案还没有获批,这是因为影响重大,需要慎重考虑,“但只能将它作为一个个案看待”,不具有“风向标”意义。 “碰巧”在有关外资并购的大讨论过程中出台的外资并购新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下简称“新规”)正式发布已将近四个月,但是与此相关的问题还是不断地被追问:中国是否要对外资设限?外资并购新规与徐工、苏泊尔和洛轴等并购案有没有关系? 11月29日,面对30多家跨国公司和外国商会的代表,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和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的鲍治详细解答了外资关心的五大问题。 在中国投资协会外资投资委员会举办的“并购境内企业问题报告会”上,郭京毅明确表示,从来没有考虑过外资设限,相反,制定新规后,利用外资的途径更加拓宽了,中国将鼓励用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并购。而对并购中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是慎重的,这个阀门不会轻易启动。 澄清“假外资”定义 郭京毅和鲍治解释,制定新规有几个背景。近年来外资并购的情况大量增加,实践中衍生出不少问题,主要包括国内企业返程投资的情况大量出现和红筹上市模式的发展演变。在外汇、国资、证券和税收方面的监管也发生了变化,需要衔接。 新规的改动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规范返程投资;二是允许投资人以股权作为投资对价,鼓励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三是严格外资准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四是梳理各部门的监管程序,明确外资并购的操作路径。 返程投资就是一般所说的境内企业“左手转右手”的投资,“一手在境内、一手在境外”,从表面上看涉及跨国并购,实则不然。 据商务部的观察和研究,返程投资大致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为到海外市场通过私募或者IPO的方式融资,二是一些境内大型企业为国际化而进行跨境重组。 鲍治表示,这两种情况都是合理并且受到鼓励的,商务部从来没有称这两种方式为“假外资”。 但现实中的返程投资还有其他情况,包括利用外资的头衔来套取国内的税收优惠等待遇,利用外资并购的假象向境外转移资产,一些国企的管理层以外资并购的名义收购境内国企资产实现MBO,还有一些情况是有非法洗钱的目的。这些就是需要监管和防范的“假外资”。 新规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等概念,要求披露并购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并购双方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境内自然人的,必须报商务部审批,而仅仅是实际控制人简单的国籍变更,也不能导致企业性质的变化。 而鼓励投资人以股权置换进行并购是一大亮点,总结起来包括两大核心内容。对真正的外资,允许进行实股交易,通过置换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这一方面开拓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途径,也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 而对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允许进行空股交易,由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发空股来并购境内企业,也就是跨境换股。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壳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使交易达到公允合理的要求。这是一个低成本的渠道。 “安全阀”不会经常拧 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新规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商务部审查可以采取否决措施。这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不透明,到底什么是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希望明确概念,予以澄清。 郭京毅说,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这是一般的常态审查之外的一个“安全阀”,必须准备,“但是不会经常拧,行使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 而对于“经济安全”的概念,一般主要涉及反垄断和产业准入的问题。2003年的暂行规定对反垄断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标准也不够清晰,给申报造成一定困难。目前主要的审批机构是商务部条法司的竞争法律处(同时也是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处。 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规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将会被取代。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管理制度的完善,中国对外资并购的规范,体现在公法规则上,主要就是反垄断法体系,“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范会逐渐减少,但是反垄断的规范会逐渐完善、详尽,而对外资设限则从来不是考虑因素”。 目前,凯雷并购徐工案还没有获批,这是因为影响重大,需要慎重考虑,“但只能将它作为一个个案看待”,不具有“风向标”意义。 同时,法国拉法基并购四川双马集团的案例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法国SEB并购苏泊尔、高胜并购双汇的案例也可能很快有望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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