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328
- 帖子
- 372
- 主题
- 108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13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提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1、如果持有某个上市公司8%的股份,减持4%,是否应该公告?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不用公告,按照通知应该公告
2、如果要公告,是不是也要遵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