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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账的资产对外出资,涉及哪些问题,如何调整?

有一A公司以未在账上反映的资产和另外几家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B,A公司的出资包括实物和专利两类,且已经验资完成并经工商注册通过成立了新公司B(其后该出资一直未在A公司账上反映)。现在A公司拟将持有对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几个自然人,且可能采用象征性的转让价格(比如1元)或采取直接赠与的形式,该股权全部转让后A公司拟注销掉。
不知这个操作路径是否可行?比如财务处理方面的障碍?税务方面的障碍(是否牵扯补缴什么税)?A公司能顺利注销吗?
请坛友帮助解答!

未在帐上反映与能证明资产的权属是两回事情,如果是购买的应该索取相关发票, 如果是自建的或生产过程形成的,应该提供形成相关资产的证明,包括购买材料及劳务费的证明,由于各种资产权属性质不同,区别对待.如果什么证明也没有,通过盘盈的方式,会计上会计差错更正,税务上要涉及相关资产的税收,如果存在恶意逃税的行为,会有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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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权转让价格涉及税的问题吗?整个过程涉及哪些税种(实物和无形资产评估均有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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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权转让不涉及营业税,无形资产投入也不涉及营业税,但A可能涉及所得税,根据新所得税法,在A对实物及资产评估增值投入的时候就应该视同销售(所的税与增值税这一点)相同,涉及纳税义务,对于价格不公允的转让税务局会核定转让价格,自然人涉及个税,实物中如果设计土地房产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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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就牵涉资产在A公司原始入账价值的问题了,如果A公司入不了帐那么股权转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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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工商是两回事情,股权转让没问题,如果帐册不全或其他问题,税务局不能查帐征收的话,可能要涉及核定征收,但下列不能核定征收,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以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7)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8)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9)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二、除上述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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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出资资产的权属和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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