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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出台全面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本。本是与新“两法”的自然衔接,却激起很多期待与联想。但事实上,要形成一套完整、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还需付出不少努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尽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非公开发行,但绝不意味着这是上市公司的专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非公开发行股份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之一。 其次,非公开发行市场事实上一直存在,只不过因属私募性质,证监会并不对其直接监管,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就不同了,必然要受证监会的监管。这点有新《证券法》为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其核准。”这也是为何此次《指引》修订,会新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条款的缘故。 目前,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内容,新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至少已勾勒出基本轮廓,例如,要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对于发起人持有的、公开发行股份前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等等。 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尚待相关部门制定条例与细则作为补充。 特别是一个更基础、根本的问题现在还没有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是谁?按照美国证券私募市场的经验,发行的“特定对象”主要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业内专家分析指出,我国允许的特定对象也不超出这五类范围,但对各类参与主体的人数限制、参与程度等会有不同的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必然同时牵涉已上市股份股东的利益,那么是否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发行价格如何确定;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否可以采取“公开”方式转让,如果不能,应采取何种方式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过去的经验,如果作为一种融资渠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太可能成为主要的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取决于管理部门的政策倾向,如果将要出台的相关规范在上述各方面规定都更为宽松,非公开发行市场可能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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