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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老划断”第一步的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其要点一般被认为是“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这样的理解也可以说没有错,然而局限于此是不够的。 其实,定向增发用私募形式进行再融资,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将有更大的自由,跳出公募的框框,选择适合自己再融资要求的市场方式。这比简单恢复再融资更有意义,它在满足相关公司再融资需求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按照原股东意愿来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这不仅与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单纯影响流通比例变化的再融资有所不同,就是跟全流通条件下不涉及股权结构而实现股本总量变化的再融资也大不一样。 首先,私募形式的再融资其重点不仅在于融入资金,更主要的还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例如G天威定向增发的目标均为证券投资机构,其中也包括QFII。G华新的方案是向第二大股东瑞士Holchin B.V.公司定向增发1.6亿股新股,完成增发后,瑞士Holchin B.V.公司将成为第一大股东。 其次,私募形式的再融资也是为整体上市度身订做的一种市场规则,它使得全流通条件下的整体上市有可能不再是圈钱的代名词。不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早期由国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过剥离母公司部分资产上市的,不仅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留下了大量隐患,也是股权分裂的局面得以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整体上市对于解决母子控制型上市公司的体制痼疾依然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G鞍钢的整体上市实践表明,通过定向增发而实现整体上市,也可以不存在融资行为。这样的整体上市对于我国股市来说,将是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一大进步。 第三,私募形式的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不涉及控制人改变的债权换股权、重组换对价,也不失为一些陷入困境的困难户进行股改的助推器。私募形式的并购重组虽然仍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关联交易色彩,但由于参与私募的股东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不管其是否有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一般在认购以后总是会有一些作为新股东的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从而取得一定的话语权,以监督和保证私募资金的使用不能违背承诺或违背股东们的意志,这对于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私募融资一般只要有买家就可能成行,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同时,发行成本较低,是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和灵活方便的再融资方式。只是由于我国股市以往在融资方式上也存在一种盲目的公有制崇拜,才对私募形式采取了不可理喻的排斥态度。其实,公募在形式上虽然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但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分置体制下,反而更容易变为圈钱,为大股东提供侵占资金的方便之门。 基于以上理由,私募被引入再融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应是权宜之计。相反,在“私不废公”的前提下,市场一旦脱出“抑私纵公”的人为约束,在融资功能上反而可能最大程度地回归市场化本色,其意义远远超过了“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如果说股改本身并没有给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带来什么实质性变化的话,那么,就让股改后的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的私募化来尽其所能地部分实现这个目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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