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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问题

某企业的经销商的股东是企业的在册员工,并且企业主要通过这些经销商卖给终端用户,是否应将该等员工认定为关联方?

越发感觉,几乎什么都能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靠了。这倒方便记忆了,实务中也不用劳什子去记那些关联方界定的规定了,就直接分析有无利益输送嫌疑就成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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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基本是要认定的,会里现在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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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不是,实质上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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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关联方,没有关联关系,但是公司与自己员工的企业做生意,肯定不合适,瓜田李下,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关联关系最重要的判定目的是转移和输送利益,如果能有以上嫌疑的,最好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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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经销商股东作为本公司员工在本公司的任职,如果是董高,那就是关联方;如果不是,就不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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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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