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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杨迈军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期货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期货知识培训”中指出,证券公司主要可通过三种途径参与金融期货市场。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证券公司参股期货公司目前更具可操作性。 据杨迈军介绍,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第一是可通过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第二是证券公司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不过得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牌照。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即介绍商(IB)制度。 前两种参与模式的区别是法人主体不同。第一种模式中,证券公司只是参股,主体仍是期货公司,第二种模式中,证券公司是主体。 杨迈军详细介绍了这两种模式各自的利弊。第一种模式有三个优势:首先,在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各自在人员、资金、交易以及结算、管理等之间完全独立,隔离了相互之间的风险;其次,有利于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再次,有利于期货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分工明确。第四,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监管。 第二种模式的优势是:首先,有利于发挥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多、客户群大的优势。据悉,证券公司的客户有7000余万,如果他们中的一部分参与期货市场,数量将非常可观。其次,有利于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再次,有利于同时监控客户的股票账户和期货账户。 IB模式的好处是可以三方共赢,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多、客户资源大的优势得到发挥,期货公司也可以实现低成本营业,而且还有利于国家监管。 “总之,事物有利有弊,当前只能看哪一种更适合,更具有可操作性。不过,我认为,证券公司参股期货公司目前更具可操作性。”杨迈军说。 杨迈军说:“至于这方面的安排,我们会在下个月或更快的时间推出,希望大家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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