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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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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实物出资我理解应该包括存货,评估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并需国家合法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出资到位以实物转移及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为准,实物中应关注存货本身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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