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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决定《萨-奥法案》的去留

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尺度正在因为“市场竞争”的挑战而悄然变化。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20日公开表示,由公司丑闻所引发的证券监管举措过度严厉了,特别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奥法案”)的规定过于繁琐和严格,这将会对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产生威胁,并限制就业增长和市场繁荣。

保尔森的发言表明,曾被视为证券监管圣经的《萨-奥法案》面临被弱化的尴尬境地。其原因在于,尽管苛刻和严厉的监管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但是矫枉过正的效力已经束缚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部以监管严厉、程序烦琐、成本高昂著称的《萨-奥法案》已经令市场融资者望而生畏:为了达到404条款对上市公司内控的要求,大型公司仅在上市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与此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 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罚款,而这样的惩罚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等同。

《萨-奥法案》犹如一道高墙,阻断了许多欲在美国上市的企业的梦想。中国大型企业国航、上海电气、神华能源和中国远洋控股公司,甚至中行都放弃了这个曾经向往的融资市场。与此类似,许多欧洲企业也都弃之而去,纷纷投向监管体系更为温和的伦敦市场或者亚洲新兴金融中心。

“良禽择木而栖”,融资企业在全球金融领域自由寻找适合自己的市场,犹如我国春秋战国诸侯割据时期的人才频繁流动一般,都是择良木也就是好环境的过程。商鞅离魏去秦,李斯从楚到秦,连孔子都认为只要不放弃自己的理想,离开动乱、不安宁的国家,选择幸福的乐土是正当而明智的选择。所以,慑于《萨-奥法案》,作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融资企业放弃美国市场,转投它国也是明智的选择。而作为美国,为了维系往日繁荣的市场,修改众矢之的的法案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这样的思路并不适合国内资本市场。在国内,除了少数特大型企业外,多数企业尚无能力到正规的海外市场融资,国内证券市场是其唯一的选择。国内企业因其自身素质与国内监管环境,失去了挑剔、选择的特权,只能将自己塑造成现行法律所要求下的状态。另一方面,恰恰由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上市考核的非市场因素被强化,鱼龙混杂,大量类似银广夏的公司才可能在一夜间由明星变身为垃圾,市场自发鉴别能力弱化,导致成本高昂。

监管力度视各国情况而定,力度弱化或许适合于美国,但不适合中国。中国面临的情况恰好相反。若视不良行径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而置之不理,维持现行法律对证券市场隔靴搔痒的监管现状,则市场企业为了私利而侵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将成为常态。

从《萨-奥法案》起草、全面启动到如今的修正探讨,资本市场管制的根本目的是营造自由的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松紧适度的监管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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