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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洞开基金咨询服务大门

一份允许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业通知刚刚在基金业内传开,便引来诸多分析人士的质疑。对于多年未获批新业务的基金公司而言,业务拓展无疑将为其赢得新的利益;而由此真会如部分人士所担忧的那样,对其他利益构成威胁吗?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号)(下称《通知》)正在各基金公司内部传阅。根据《通知》,各基金公司将不需证监会审批,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可开展投资咨询服务。
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基金公司在开展这一业务中发生利益输送,即使监管部门想查处,也难以找到直接证据,利益输送会变得更隐蔽,对公众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难以监控利益输送
《通知》在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列出了一些基金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须注意的事项,包括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业务隔离等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侵害基金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得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客户;不得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等。尽管这些规定对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进行了约束,但却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允许开展该项业务后,如果发生利益输送,即使监管部门想查处,也难以找到直接证据,利益输送会变得更隐蔽。比如,基金公司可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供投研报告的形式,将公募基金资产将要买入的股票,提前透露给利益关联人,让利益关联方先进先出,公募基金后进后出,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拱手送给相关利益集团。这种行为很难监控。
业务合法性受质疑
对于《通知》,一位海外基金业同行感到非常惊奇。他说,他还从没有听说过世界上竟有基金公司可以做投资咨询服务的,因为基金公司的业务应仅是资产管理。
根据《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基金募集、投资、信息披露等12项,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可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内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通知》明显违反了《证券法》和《基金法》。《证券法》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基金公司现在还没有从事咨询服务的资格。
这位律师还表示,除与两法相悖外,基金公司从事投资咨询服务,还超越了工商行政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公司营业执照上所没有的内容。
心理失衡的产物?
众所周知,自2001年开始,基金业经过严厉整顿和治理,在最近5年熊市中取得了良好发展成果,总体比较规范,形象也得到众多业内外人士的肯定。
但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在银行、保险和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纷纷获批并大规模开展的情况下,基金公司除了从事公募基金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外,其他业务迟迟没有获得批准。
“为什么相对最规范的基金公司不能像券商一样从事集合理财业务?”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表示:“管理层对基金公司的监管本来就是最严的,但现在公募基金受制于渠道、审批等因素,越来越难做,集合理财、专户理财、企业年金等又迟迟没有下文,很多人看不到希望。”
专家分析,可能就是在部分人的心理失衡和大力推动下,令人拍案惊奇的《通知》诞生了。
基金公司同时从事公募基金投资与专户理财业务,交易所可通过交易记录进行实时监控。
但如果从事投资咨询服务,在监管上如何将监管措施和手段落到实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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