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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化第一步是还核准制应有之义

19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的原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王小石经同案人林碧“中转”收受申请上市企业巨款事实无争,但围绕其是否构成犯罪,一审中控辩双方辩驳激烈。从脱离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充分的法律视角看问题,我们认为,王小石利用职务寻租,仅仅通过设“局”玩“噱头”即获得上百万不义之财的性质更发人深省。
庭审显示,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方面因为“会中无人”心不踏实,选择王小石、林碧“组合”进行“公关”。而王小石不过是择机在饭桌上介绍公司人员与证监会相关官员“偶遇”见面;此外,一年前,当王小石案发掀起轩然大波时,媒体较一致报道其“出售”发行审核委员会名单牟利,事实上,王小石将参与审核的发审委委员名单透露给公司方面,属于证明自己能办事且办了事的“噱头”。
监管部门一个职级不高官员靠“噱头”即可一夜致富,王小石案延伸意义在于,从一个特殊角度暴露出证券发行制度的非市场化程度。无疑,王小石的寻租空间伴生于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许可”上的自由裁量权。追根溯源,这一自由裁量权过去用于为国企解困优先圈钱服务,是致使大量劣质上市公司混迹股市的主要原因。现阶段,其弊端则提示,要做到基本完成证券市场整体改革,妥善处置股权分置问题之外,同时必须进行发行制度改革———在市场化成为必备前提条件之前,IPO和再融资没有理由启动。
祛除证券发行中的制度性弊端是具备基础的。王小石案发时,部分论者怀疑发审委委员们舞弊,2004年11月18日我们曾撰文认为,王小石案与召集发审委会议进行专家审核这个环节无关,问题最有可能出在监管部门内部的行政环节。庭审事实证实了我们的判断。
施行至新股发行和再融资暂停前的发行核准制可简化为三个环节:“券商保荐”、“行政初审”、“发审委票决”。三个环节中,“发审委票决”名义上最为关键,但对于“券商保荐”的公司,审核谁不审核谁由“行政初审”说了算。所以,在程序上,这一发行核准制就是不完整的,依然带有浓厚行政审批色彩。不难看到,祛除行政干预弊端,首先可以从程序上入手,取消“行政初审”这个环节,还审核制应有之义。
监管部门不再“行政初审”发行申请,会不会出现公司与券商勾结直至买通发审委委员,以致欺诈上市行为高发呢?显然,不以行政意志干预发行审核不等于行政不作为。相反,让市场的归市场,监管部门置身发行审核程序之外,有利于更有效地履行责任,监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当事人。
证券市场要进化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资源配置场所,只有于高效监管之下施行发行市场化,才能保障为投资者所认可优质上市公司源源不断进入市场。发行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且并无不可克服阻碍因素,唯一显著障碍在于,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为调动既得利益者积极性,经过部门间博弈,开出了“新老划断”后由大型国企优先融资的“利益支票”。这无疑是证券市场下一步发展的一大显性之忧!一旦变为现实,造成损失将远远大于王小石之类个人寻租。
面对证券发行市场化呼声,近期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官员称发行机制将实施重大突破,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随即,又有媒体报道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对这一说法的“纠正”: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是未来一段时间将要做的工作,并不会很快实施。
所谓注册制,可以理解为企业按要求报送与披露信息后即可发行股票,是否募集成功由市场决定。我们认为,依据现阶段的监管水平,一步跨越到注册制不切实际。面对市场化呼吁,言说注册制是发行改革大方向,有给人吃“空心汤团”之嫌。
不掺假的核准制与发行市场化并无实质矛盾。实行证券发行市场化第一步是行政主导彻底退出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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