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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近几个月来罕见的火爆态势,使得那些活跃于市场之中、坚决看好后市的私募基金都赚得钵满盆满、皆大欢喜。而更能令这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心头洋溢着春意的,是政策面也愈来愈开始暖风频吹。 “可以预计,私募基金在不久的未来会在市场相关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合法化推出。”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政策分析师谢盐博士上周五(21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表现出对私募基金前景的肯定和乐观。“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后,各种市场制度创新也将逐步推出,加快发展多层次的机构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要求。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已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已经管理了大量社会财富,且发展速度非常快,应该让这些私募基金早日浮出水面。 在日前召开的“2006中国并购年会”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再度强调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我们应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在这个范围内应该允许发行国际上所有成熟的金融工具,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要让金融成为中资企业战略并购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助动力。”吴晓灵还建议应出台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的法规。而早在去年,央行行长周小川就在公开场合表示要在政策上考虑私募基金的地位问题。 逾3000亿元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的私募基金总量估计超过了5万亿美元。我国尽管股市经历了四年多漫漫熊途,很多私募基金纷纷倒下,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得私募基金似乎成了金融黑洞、股市黑庄的代名词。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还应该在3000亿元以上,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我估计约人民币2亿~3亿元。这完全是一只可以和公募基金分庭抗礼的力量,客观上说明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生长土壤。”谢盐不无感慨地表示。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私募基金业的开放将成为历史必然。谢盐分析,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的形势下,国外资金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除了QFII以外,还有资金操作手段更加凶悍的部分对冲基金已经以变相的手段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而我国私募基金则普遍规模较小,资金严重分散。因此,需要逐渐放开对其管制,促使其与外资私募基金及公募基金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 “同时,私募基金的收益率高,但相应地风险也较大,这比较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收益偏好的高收入群体,以满足其量身定做的投资产品的需要。其次,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决策机制、费率结构、激励机制、规模以及投资策略等方面具有的显著优势,这是其能够在市场上得以生存的法宝。” 谢盐举例说,私募基金经理作为一般合伙人需要部分出资,还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基准回报率之后,才能得到分成收入,这就给基金管理人带来了极大激励;私募基金需要满足最低金额和最短锁定期,这就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灵活,不同于共同基金的买进-持有策略,这使得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投资机会;法规对私募基金的约束相对宽松,不需要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投资收益往往也会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灵活多变的投资风格决定了其在市场上往往扮演投机者的角色,这可以有效地活跃市场,吸引各路资金入市,缓解股改后的新股IPO带来的压力。更重要地,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和规范将有利于改善我国股市的生态环境,增加市场投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并最终有利于加快完善“新老划断”后市场的定价机制。 他进一步认为,未来建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将大大增强产业资本和创业投资的融资功能,“如果仅仅采用公司制的话,则只能靠公司的资金来运行,资金规模有限,而建立私募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话,基金的主管与合伙人的投资只占1%左右,其余99%的资金都是需要主管和合伙人去募集,而这样募集的规模往往就会很大。” 合法化的条件与方式 目前私募基金也有其缺陷,比如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资金运作比较隐蔽、不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等。同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无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此外,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而由于私募基金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它们往往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这就使得我国私募基金还面临着信用的风险。私募基金也蕴涵着极大的资金运作风险,私募基金为了满足设立之初的高收益,往往满仓运作、集中投资,这样极易遭受行情下跌时的巨额亏损,并加大的市场的波动风险。 谢盐认为,目前实现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但现实中尚存不小的困难,其中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众多不同性质的机构有效地纳入同一监管体系。这就需要不同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市场上存在很多优秀的私募基金,他们也盼望监管层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不断地积累信誉,彰显其业绩,从而在未来的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他建议,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模式应采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包括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种,前者即基金的发起人或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和技能入伙,同时承担无限的责任,后者即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以资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资金来源,承担有限的责任。这样就把公司制的优点和合伙制的优点结合起来,更使得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他的权力相对称。” 此外,私募基金在我国的顺利发展需要引入三方托管,这样可以确保客户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例如可以运用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资源来接纳一些优秀的私募基金发展为客户,通过规范运作,可有效地行使市场监管功能,重塑私募基金行业的信誉度。 他建议在《投资基金法》中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的市场准入资格、私募资金的入市要求、基金契约中对主要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私募基金契约和章程的约束和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作出框架性的制度安排。 “除了在发行方式、发起人、发行对象、投资者持有最高份额、投资者数量、基金最低规模等方面以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应当完全一样。同时,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应当采取私募基金的形式。”谢盐说,“最后就是要加强对私募基金可能出现的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市场欺诈行为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业化的监督程序,制定披露信息的标准,检查借贷投机的金融活动;加强对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融资的监管,防止银行、经纪商和交易商对私募基金提供过多的风险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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