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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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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议先系统研究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办发96号文、国办发60号文、以及地方国资和劳动主管部门等规定;
2)建议先研判下是否属于需“重新安置企业员工”的情形;
3)建议再研判下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的“改制”的概念;
4)如属需要重新安置职工且符合“改制”的概念,则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需包含该等职工安置方案,改制方案应经有权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如涉及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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