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2280
- 帖子
- 250
- 主题
- 68
- 注册时间
- 2011-7-2
- 最后登录
- 2014-6-28
|
14#
发表于 2013-1-8 16:22
| 只看该作者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根据此条,理论上都应评估,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工商不要。最好还是要求企业评估。我还有个问题,这个评估是不是一定要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来做?我还没找到规定说一定要,请各位兄弟指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