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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问题

各位大侠,请问按照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需要申报<<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非公开发行预案>>吗?其后还是要上并购重组委会和发审会吗?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需要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独立董事意见、信息完整承诺,重组报告书是申报中递交。过上市处、上并购重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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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看,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不需要上会的,非公开发行预案需要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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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首次董事会通过的不是预案而是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则报告书需要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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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点不明白,按照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特定对象仅以资产认购股份,没有募集现金购买资产,还需要按照非公开发行,按照《非公开发行管理股票管理细则》制作《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还需要保荐人吗?迷糊中,请各位再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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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存在份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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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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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证监会已不允许一家企业同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过往案例包括中远、原沪东重工等。即上午开重组会、下午开发审会。分界点是2007年9月18日。原因是此种方式会导致重组会和发审会互为条件、互相倒逼。

  因此,现在的方式要么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再实施非公开发行。反之亦然。

  典型案例可以参看鑫贸科技、天保基建的董事会议案。从中可以看出政策取向。
   
  如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需履行11楼的程序,保荐机构仅是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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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保代签字
券商是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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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认购股份,如不构成重组办法中关于重大重组的界定,但由于存在发行股份,因此还需上市部审核,相关文件制作也参照重大重组办法的格式和申报要求。此等项目不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亦不需要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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